潘斌 | 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探论
《仪礼正义》书影,清同治八年苏州汤晋苑局刊本
一、《仪礼正义》的撰作缘由及体例
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的撰作缘由,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:
第一,胡培翚撰《仪礼正义》,受徽州文化的影响甚深。
胡培翚能在《仪礼》学方面取得丰硕的成就,与其家乡徽州的文化有密切的关联。徽州古称歙州、新安,是程、朱的祖籍或故乡,是宋明理学的发祥地,有着十分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。自南宋以来,徽州籍的经学家、诗人、忠臣、良相辈出,程朱理学、徽州朴学、徽州戏曲、徽州画派、徽州篆刻、徽州建筑皆闻名遐迩,是中国最有名的地域文化之一。清初以来,徽州朴学格外引人注目,徽州籍的姚际恒、江永、戴震、程瑶田、金榜、胡匡衷、胡秉虔、凌廷堪、胡承珙等都是声名赫赫的经学大家。
朱子的祖籍是徽州府婺源县,朱子所撰《仪礼经传通解》是礼学史上划时代的重要著作。受朱子重礼学风的影响,清代徽州经学家亦特别重视礼学。刘师培指出,清代徽州学人于礼学皆多有研究,他说:“如江永作《礼经纲目》《周礼疑义举要》《礼记训义择言》《释宫补》,戴震作《考工记图》,而金、胡、程、凌于《礼经》咸有著述,此徽州学者通‘三礼’之证也。”[2] 今人洪湛侯亦说:“徽派朴学作为乾嘉时期学术上的一个重要学派,本质上属于经学学派。其对《诗经》、‘三礼’及《论语》和《孟子》诸经皆有撰述,于《诗经》、‘三礼’两门造诣尤深。”[3] 钱穆追溯徽州学人礼学之渊源曰:“盖徽歙乃朱子故里,流风未歇,学者固多守朱子圭臬也。”[4] 又曰:“徽学原于述朱而为格物,其精在‘三礼’。”[5]
胡培翚出生并长期生活在徽州这片土地上,受徽州文化的影响至为深远,“培翚治学,……于徽派朴学渊源最深”。[6] 徽州学人于礼学的研究,也为胡培翚的《仪礼》研究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。正如有的学人所说:
徽州人守朱子《家礼》,宗法结构十分严密,因此徽儒治学重点之一即在“三礼”,当时的学者如姚际恒、蔡廷治、江永、戴震、金榜、程瑶田、胡清焣、胡匡衷、胡秉虔、凌廷堪、胡承珙等,都留下了礼学研究著作。特别是徽派朴学的奠基者——江永,留下了六部礼学研究著作。……胡培翚生活在徽州这样的环境中,于礼学研究当有得天独厚的条件,他自觉地接受徽州文化的浸染,专攻《仪礼》,取得了辉煌的成就。[7]
胡培翚受徽州文化影响最直接的体现,是其《仪礼》学与其家学和凌廷堪的密切联系。培翚的始祖可推至唐代的胡宓,胡宓的七世孙胡舜陟官封金光紫禄大夫,此支胡氏遂称“金紫胡氏”。培翚的先人多治经学,为世所称道。培翚曾梳理家学渊源曰:“吾胡氏,自宋诚甫公,邃于六经、三史,游太学,为诸生领袖。厥后三山公、苕溪公继之,理学、词章,为世宗仰。”[8] 此所谓“诚甫公”即胡宓,“三山公”即胡舜陟,“苕溪公”即胡仔。此三人或邃于经史,或长于词章。比如胡舜陟为北宋大观三年(1109)进士,历官监察御史、御史、集英殿修撰,著有《奏议文集》《论语义》《咏古诗》等。
培翚的祖父胡匡衷笃学好古,治学严谨,不苟与先人同异。著述除《仪礼释官》而外,尚有《三礼札记》《周礼井田图考》《井田出赋考》《畿内授田考》《郑氏仪礼目录校证》《礼记官职考》《侯国官职考》等礼学专著。其所撰《仪礼释官》详考《仪礼》各篇所见诸侯之官,并分列为六大类,据郑《注》和贾《疏》,参以它经,次第解释,考证精详,用心良苦。培翚的叔祖胡匡宪、叔父胡秉虔皆刻志励学、兼通诸经。受家学的影响,培翚决意以重疏《仪礼》为己任。他在三十三岁那年云:“今夏,因校先祖《仪礼释官》,取《仪礼》全经覆读之,而贾氏之疏疏略、失经注意者,视《诗》孔疏更甚焉,遂有重疏《仪礼》之志。”[9] 由此可见,培翚在校《仪礼释官》时,已立下了重疏《仪礼》之志。
胡培翚撰《仪礼正义》还受其师凌廷堪的影响。歙县人凌廷堪精于礼学,被奉为“一代礼宗”。其所撰《礼经释例》在《仪礼》之例的探讨方面有集大成意义,是乾嘉时期《仪礼》研究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作品。培翚于嘉庆十二年(1807)受学于凌廷堪。凌氏当时主讲城南紫阳书院,
自开课以后,始则大哗,继则信疑各半焉。而先生教思之诚,终不稍懈。尝语及门胡进士培翚曰:“仆既抗颜居此席,当思有益于后进,岂忍曲学阿世,取悦流俗,以误英俊之士乎?”[10]
培翚师从凌氏两载,获益颇多。培翚校《仪礼释官》时立下重疏《仪礼》之志,然信心并不足,坚固其志向的则是凌廷堪。培翚曰:“然此事甚大,非浅学所能任,而以昔日觕闻于先祖,及丁卯、戊辰间从次仲师游,窃窥涂径,又有未敢自诿者。伏惟先生教之,俾知从事,幸甚!”[11]在《仪礼正义》中,培翚征引凌氏之说随处可见,胡氏受凌氏之影响由此亦可得见。
凌廷堪(1757-1809)
对胡培翚《仪礼》学产生影响的并非仅是以上所列诸家。培翚交游甚广,如嘉庆二十四年(1819),培翚恩科会试,王引之是培翚的座师,此后胡培翚便以师礼事之。在《仪礼正义》中,培翚广泛征引王引之的《经义述闻》,可见王氏对胡氏影响之深。此外,培翚还与胡承珙、金鹗、郝懿行、陈奂等人有交谊。培翚既有深厚的家学渊源,又有一心向学之志,加之其勤于与同时代学人的砥砺切磋,所以他为《仪礼》作新疏可谓水到渠成了。梁启超说:“竹村为胡朴斋(匡衷)之孙。朴斋著有《仪礼释官》,甚精洽,故《仪礼》实其家学。竹村又受业凌次仲,尽传其礼学,所以著《仪礼》新疏的资格,他总算最适当了。”[12]梁氏此说看到了胡氏为《仪礼》作新疏的必然性。
第二,胡培翚撰《仪礼正义》,与他对《仪礼》文本的认知有关。
胡培翚认为,《仪礼》经文“非周公莫能作”,[13]他又说:
《礼记·明堂位》曰“周公摄政六年,制礼作乐”,故崔氏灵恩、陆氏德明、孔氏颖达及贾氏皆云《仪礼》周公所作。韩氏愈云“文王、周公之法制粗在于是”,盖亦以为周公作也。孔子、孟子所云“学《礼》”,即谓此书。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3)
胡氏还认为《仪礼》经文的内容能体现圣人之意,“‘三礼’惟《仪礼》最古,亦惟《仪礼》最醇矣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4)。
在胡培翚看来,《仪礼》虽然出自周公,但是在流传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。他说:“《仪礼》一经,自汉注、唐疏外,解者甚希。自宋王安石废罢,不立学官,而习者益希。沿及明季,版本传梓,讹文脱字,往往而是。”[14]“是经由唐迄明,其颠倒错乱于冥心空腹者之手,视他经尤酷也。”[15]在胡氏看来,以前从事《仪礼》之诠释者并不多,此外,由于北宋王安石变法废罢《仪礼》,不立学官,以至于研习《仪礼》者更少;由于《仪礼》受到的关注不够,故在流传时讹文脱字、颠倒错乱现象严重,以至于圣人之意难显、礼教晦而不彰。培翚认为,为《仪礼》作新疏可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提供帮助。他说:
念《仪礼》实为周公所作,有残阙而无伪托,其中冠、昏、丧、祭,切于民用,进退揖让,昭明礼意,若乡邑中得一二讲习之士,使众略知礼让之风,即可消兵刑于未萌。此翚所以急欲成书也。[16]
胡氏认为,《仪礼》新疏之撰作有益教化,对于社会风气的醇化有积极意义。
第三,胡培翚撰《仪礼正义》,与他的学术经历有关。
胡培翚治《仪礼》,以《丧服》为切入点,“初意专解《丧服》”。培翚在完成《丧服》新疏之后,并不打算立即疏解《仪礼》全经,而是转治《毛诗》。不过在治《毛诗》的过程中,培翚生发回归治《仪礼》之念。胡氏在《复夏朗斋先生书》中说:
前岁专力《毛诗》,以孔《疏》较他经特详,然失之繁冗,且有毛、郑大指本自不异,而《疏》强生分别者;有申《传》申《笺》,而不得其意者,读之颇多不安于心。比入都来,见为《毛诗》学者,尚不乏人,独“三礼”之书,讲求者少。[17]
嘉庆十六年(1811),培翚赴京师游学,在京城期间,他与胡承珙、陈奂等人皆有交往。胡承珙、陈奂皆是治《毛诗》的大家。胡承珙的《毛诗后笺》和徐奂的《毛诗传疏》《毛诗说》皆为《诗》学方面的精到之作。从以上所引培翚之言,可知其在京师期间看到治《毛诗》者人众,且水平很高,遂又生治《仪礼》之念。
日本学者山本正一所撰《陈硕甫年谱》的“嘉庆二十四年己卯三十四岁”下的按语云:
此年胡培翚入都应省试(成进士)。胡氏初治《诗》疏,病其粗陋,欲改订之,专攻《毛诗》。此时京中治此经者颇不乏人,遂改初志而专攻《仪礼》。在当时训诂学的全盛时期,被认定为最古最精的《毛传》,是多数学者必然研究的对象。此年在公祭郑君的诸人中,如果没有胡承珙、朱珔、徐璈及陈先生这样的治《诗》专家,胡氏可能未必改学。[18]
山本据胡氏《复夏朗斋先生书》,认为培翚是在京城游学期间由治《毛诗》而转攻《仪礼》的。山本还推测,若不是在京师看到胡承珙、徐奂等人的《毛诗》学成就,培翚未必改学。山本此之表述虽不尽严谨,然而他对培翚治经转变的推测,是符合胡氏学术经历的。[19]
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的体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:
第一,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于《仪礼》句读之划分,多以张尔岐《仪礼郑注句读》为据,而时有更易。培翚曰:“旧本经不分章,朱子作《经传通解》,始分节以便读者。至张尔岐《句读》本,分析尤详。此书分节多依张本,而亦时有更易云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5)据今人研究,《仪礼正义》“更易”情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:一是对《仪礼郑注句读》未分节的部分加以分节,并概括节义;二是即使两书的分节一样,对节义的概括有时也不一样;三是将《仪礼郑注句读》中的一节拆分成几节;四是将《仪礼郑注句读》中的几节合并为一节。[20]
第二,胡培翚于《仪礼》十七篇的每一篇皆先列篇题,再录郑玄《三礼目录》的内容,接着征引历代学人之解义以疏解郑说。在正文部分,先录《仪礼》经文,再全录郑玄于该段经文之解义。接着以“疏”字起头,征引众家之说以释经文和郑《注》。在“疏”的部分,培翚往往先对不同版本如毛本、严本、徐本、石经本的文字加以辨析,再征引陆德明、张淳、李如圭、阮元、卢文弨的校语,并对这些校语作比较分析。在校勘之后,胡氏才疏郑玄《注》。在征引各家解义后,胡氏或不下按语,或下按语。其所下按语或按而有断,或按而不断。
郑玄《三礼目录》(载黄奭《黄氏逸书考》)
第三,胡培翚以“补注”、“申注”、“附注”和“订注”以疏郑玄《仪礼注》。何谓“补注”?培翚曰:“郑君康成生于汉世,去古未远,其视经文,多有谓无须注解而明者。然至今日,非注不明,故于经之无注者,一一疏之,疏经即以补注也。”[21] 何谓“申注”?培翚曰:“郑君之注,通贯全经,囊括众典,文辞简奥,必疏通而证明之,其义乃显。”[22] 何谓“附注”?培翚曰:
昔人谓读经凭注,读注凭疏,是故疏以申注,乃疏家之正则也。然六朝、唐人之作疏,往往株守注义,不参众说,故有“宁道周、孔误,莫道郑、服非”之谣。又孔冲远作《五经正义》,于《礼》则是郑而非杜,于《左传》则由又是杜而非郑。今人靡所适从,此岂非疏家之过乎?今惟求之于经,是非得失,一以经为断,勿拘“疏不破注”之例,凡注后各家及近儒之说,虽与注异,而可并存者,则附录之,以待后人之参考,谓之附注。[23]
何谓“订注”?培翚曰:“其注义有未尽确者,则或采他说,或下己意以辨正之,必求其是而后已,谓之订注。”[24] 与贾公彦一样,胡培翚对郑玄《仪礼注》颇为重视,也特别推崇。不过与贾氏不同的是,培翚不唯郑是从,他在肯定郑玄《注》的同时,也偶持异议。
二、《仪礼正义》于《仪礼》之校勘
《仪礼》在流传的过程中,经文讹脱衍倒现象严重。正如阮元所云:“《仪礼》最为难读,昔顾炎武以唐石刻九经校明监本,惟《仪礼》讹脱尤甚。”[25] 培翚也说:“沿及明季,版本传梓,讹文脱字,往往而是。”[26] “是经由唐迄明,其颠倒错乱于冥心空腹者之手,视他经尤酷也。”[27] 因此,经文校勘是《仪礼》新疏的必要内容。培翚《仪礼正义》于《仪礼》经文所作之校勘及所取得的成就,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:
第一,培翚所选《仪礼》经、注的底本和参校本颇为精到。
在文献的校勘中,底本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校勘质量的高低。此外,对文献不同版本的占有程度也关系到校勘水平的高低。培翚《仪礼正义》所选《仪礼》经文的底本是唐石经,即“经从石经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9),“兹撰《正义》,经文俱从唐石经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5)。培翚于经文底本的选择是颇有卓识的。唐石经始刻于唐文宗太和七年(833),刻成于开成二年(837),是保存最古而且比较完整的石刻儒家经典。清初以来,学者们普遍重视金石材料的搜集和整理,比如清初顾炎武就十分重视金石学,他的《求古录》《金石文字记》《石经考》等著作中,皆自觉地利用金石文字以校正古籍,他所搜集利用的金石中就包括唐石经。顾氏用唐石经校《仪礼》经文,发现了唐以后《仪礼》版本中的很多错误。此后,张尔岐、严可均、阮元等人皆用唐石经校勘《仪礼》。胡培翚继承顾炎武、张尔岐、阮元等人以唐石经校勘《仪礼》的传统,在《仪礼》的校勘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。
唐《开成石经》,今藏西安碑林博物馆
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所选郑玄《注》文的底本是嘉庆年间黄丕烈士礼居重刻宋严州单注本,即“注从严本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9),“兹撰《正义》……注文俱从严本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5)。嘉庆年间,藏书家黄丕烈从嘉庆状元王敬铭处访得一《仪礼》单注本,经黄丕烈、顾千里的判定,此书为宋刻《仪礼》严州单注本。该注本在嘉庆年间经黄丕烈重刻后行于世。由于宋版书无论是官刻本还是坊刻本皆非常重视校勘,所以宋刻本在内容上非常接近古本,选择宋本《仪礼》注文作为底本,是胡培翚的卓识。如《士冠礼》:“主人玄冠,朝服,缁带,素韠,即位于门东,西面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筮必朝服,尊蓍龟之道。缁带,黑缯带。……肩革带博二寸。”胡培翚曰:
注“筮必朝服,尊蓍龟之道也”,毛氏汲古阁本如是,严、徐《集释》、杨氏“服”下俱有“者”字,“道”下无“也”字。又“黑缯带也”,严本、《集释》俱无“也”字。“白韦韠也”,严、徐、《集释》俱无“也”字。“肩革带博三寸”,严本、《集释》《通解》、杨氏“三”俱作“二”。《校勘记》云:“案:作‘二’与《玉藻》合。”今俱从严本。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7)
胡氏于此以严本为据,并将严本与毛本、徐本、《通解》本、《集释》本、杨氏本作了比较,认为郑玄《注》“朝服”下无“者”字,“道”、“带”、“韠”字下无“也”字,“三寸”当为“二寸”。
胡培翚并不盲从底本。他说:“兹撰《正义》……其或石经、严本有误,则改从他本,并注明于下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5)比如《士冠礼》“有篚实勺”,郑玄《注》:“勺,尊斗。”此“斗”字,严本作“升”。金日追据贾《疏》,认为此“升”当为“斗”。黄丕烈亦认为此“升”字当作“斗”。胡氏在征引金氏、黄氏之说,且曰:“今从之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38)又如《士冠礼》:“有篚实勺、觯、角柶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勺,尊斗,所以
《仪礼郑氏注》书影,黄丕烈《士礼居丛书》宋本重刊本
据今人统计,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所选参校本有涵芬楼影印徐氏仿宋《仪礼》单注本(徐氏真本),汪世钟重刻单疏本,陈凤梧篆书本,明国子监刊注疏本(监本),汲古阁毛氏刊注疏本(毛本,实为翻刻明北监本),李元阳注疏本(闽本),葛氏刊本,清国子监重修注疏本,张敦仁刊注疏本,汉石经残字(张国淦藏本),欧阳修《集古录》,谢子祥《三礼图》,张参《五经文字》,唐玄度《九经字样》,《石经考文提要》,张淳《仪礼识误》,张尔岐《仪礼监本正误》,卢文弨《仪礼注疏详校》,金日追《仪礼经注疏正讹》,浦镗《仪礼正字》,胡承珙《仪礼古今文疏义》,阮元《仪礼注疏校勘记》,杨复《仪礼图》,魏了翁《仪礼要义》,敖继公《仪礼集说》,郑玄《仪礼目录》,臧庸《仪礼目录》,胡匡衷《仪礼目录校证》。[28] 培翚校勘《仪礼》经、注时能广泛参阅前贤时人的刻本,使其在从事《仪礼》校勘时能对不同的版本进行比较分析,从而在部分经、注的校勘上能超越前贤。
第二,胡培翚于前贤时人的校勘意见择善而从。
胡培翚对前贤时人的《仪礼》校勘情况了然于胸,他说:
国朝张若稷为《仪礼郑注句读》,始考正石本、监本误字。厥后若吴东壁之《仪礼疑义》、沈冠云之《仪礼小疏》、盛庸三之《仪礼集编》、戴东原之辑《仪礼集释》,皆纠正误字。而其专以校雠名篇者,则有金璞园之《正讹》,浦声之之《正字》、卢抱经之《详校》,至制府阮公《校勘记》出,益详且备。[29]
在对前贤时人的校勘意见全面掌握的基础上,培翚对《仪礼》经、注作了新的校勘。在诸家校勘记中,培翚最重视的是阮元的《仪礼校勘记》。培翚对阮元之校记颇为推崇,他说:“仪征大学士阮公撰《十三经注疏校勘记》,于《仪礼》尤详。……培翚撰《正义》,一遵其说,详载各本经注异同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1)《仪礼正义》对阮元校记多有征引。不过胡氏并非“一遵其说”,而是灵活地加以处理。今以培翚所校《士冠礼》为例,以窥胡氏于阮元校记的处理方式。
一是全录阮元校记。如《士冠礼》篇首有“郑玄注”三字,阮元校记云:“注,作‘註’误。《要义》作‘著’。卢文弨云:‘郑氏注旧作註,通部皆然。案:疏云:言注者,注义于经下,若水之注物。作注是也。’”培翚于阮氏此之校记全部予以征引,且申之曰:“今案:唐石经及严本俱作‘注’,从之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5)胡氏于此以唐石经和严本为据,以申阮校。
二是节取阮元校记。如《士冠礼》:“士冠礼。筮于庿门。”阮元校记云:“‘礼’下今本俱有一圈。案分段用圈,非古也。石经、徐本皆无之,施于此处,尤非所宜。盖‘士冠礼’三字乃发首之句,犹言‘文王之为世子也’。子赣见师乙而问焉,与《尚书》篇题不同。葛本别为一行,亦谬。”胡氏征引阮元校记曰:“案:分段用圈,非古也。施之此处,尤非所宜。葛本别为一行,亦谬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5)通过比较,可知胡氏于此是节取阮元校记。
三是校正阮元校记。如《士冠礼》:“前期三日,筮宾,如求日之仪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《冠义》曰:‘古者冠礼筮日、筮宾,所以敬冠事。’”阮元曰:“‘者’,严、徐、钟本俱作‘日’,误。”[30] 培翚曰:“今案:严本作‘者’不误,盖作《校勘记》时未见原书,系据顾广圻校录于钟本简端者采入,故有此讹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20)胡氏于此据严本,以正阮校之误。
四是补阮元未出校记者。如《士冠礼》:“主人玄冠朝服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筮必朝服者,尊蓍龟之道。”阮元于此未出校记。培翚曰:“注‘筮必朝服,尊蓍龟之道也’,毛氏汲古阁本如是,严、徐、《集释》、杨氏‘服’下俱有‘者’字,‘道’下无‘也’字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7)胡氏以毛本、严本、徐本、《集释》和杨氏本为据,以补阮氏之校记。
阮元(1764~1849)
以上对胡培翚于阮元校勘记的处理方式作了归纳,实际上,对于阮元之外的其他各家之校记,胡氏的处理方式亦大体如此。胡氏《仪礼正义》之要务在解经,而校勘是解经之前提,亦不得不重视。不过与阮元校记相比较,可知胡氏之校记多是因袭和辨析前人之说,而创新之处不甚多。阮元的《仪礼》校本,“大约经注则以唐石经及严州单注本为主,疏则以宋单行本为主,参以《释文》《识误》诸书”。[31]胡氏于经、注底本的选择与阮校本如出一辙,在校记方面亦多有承袭阮元校记之处,因此胡氏《仪礼》校记的影响力不及阮元校记。不过,由于胡氏能广泛参阅包括阮元校记在内的众家之说,所以培翚的校记对于后人了解清代中期以前《仪礼》的校勘情况还是有着积极意义。此外,胡氏《仪礼正义》对于包括阮元在内的诸家校记提出的异议,也可以弥补阮元等人校记之不足。尽管胡氏的异议并不一定可从,但是其为后人在从事《仪礼》经、注的校勘时提供了参考意见,也是其校记的价值所在。
三、《仪礼正义》于《仪礼》
名物制度之考证
《仪礼》所记名物制度繁多,然而由于时过境迁,这些名物制度不少已不为后人所熟悉。郑玄为《仪礼》作注,往往以汉代的名物制度比况之。然而汉代以后,郑玄的解义又渐渐让人感到难解。魏晋南北朝义疏之学兴起,诸家对郑玄所释名物再诠释,以至于歧见迭出,令后人不知所措。然名物制度的考证对于深入理解《仪礼》有至关重要的意义,因此名物制度的考证可谓治《仪礼》之要务。清代考据学大兴,张尔岐、李光破、盛世佐、秦蕙田、江永、惠栋、程瑶田、凌廷堪、胡培翚等人皆精于《仪礼》名物制度之考证,他们所作的研究,对于今人理解《仪礼》颇有参考价值。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于《仪礼》所记名物制度所作的考证,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:
一是所征引者仅郑玄解义,然后自出解义。兹举数例以见之:
《士昏礼》:“凡行事必用昏昕,受诸祢庙,辞无不腆,无辱。”培翚在征引郑玄解义之后,云:“昕,阳始也。昏,阴终也。受,读如受命文考之受,谓命于祢庙,然后行事也,盖据壻家言之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,页156)此“昕”、“昏”、“受”字以及整句经文,皆是胡氏自出解义。
《士丧礼》“复者一人”,培翚在征引郑玄解义之后,云:“复者,人子不忍死其亲,冀精气之反而重生,故云‘复’。《檀弓》所谓‘复,尽爱之道’是也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六,页1210)此“复”字,除征引《礼记·檀弓》外,乃胡氏自为之说。
二是征引汉唐各家解义以释名物,略有案断。兹举数例以见之:
《丧服》“朋友,麻”,除征引郑玄解义外,培翚还征引贾公彦、孔颖达、朱熹、程子、敖继公、沈大成、褚寅亮、江筠、沈彤等人之说。在各家解义之后,胡氏有诸如“敖说非也”、“沈说是也”等简单的案语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五,页1172-1175)。
《丧服》“衣二尺有二寸,祛尺二寸”,除征引郑玄解义外,培翚还征引马融、贾公彦、李如圭、敖继公、王廷相、万斯同、褚寅亮、阮元之说。在贾氏、李氏和褚氏之后,胡氏无案语;其余诸家解义后,胡氏有简略的案语。比如在敖氏、万氏解义之后,胡氏曰:“今案:《通典》非,万说亦非,当以圜杀之说为是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五,页1190)
《丧服》:“传曰:‘君至尊也。’”郑玄认为,天子、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;马融认为,此传所云之君是专据诸侯言,指一国所尊也;贾公彦认为,士无臣,故此所言君不包括士在内;敖继公又兼士言之,谓有臣者皆曰君;吴绂据《特牲馈食礼》以驳贾氏,认为士自有臣,敖氏兼士言之,于义为合;盛世佐据《特牲馈食礼》,认为士亦有私臣,但职分卑,不足以君之;褚寅亮认为,士无地,虽为其臣,不得服斩。胡培翚云:“今案:盛氏、褚氏之说是也。吴氏驳贾士无臣之说亦是,但以敖义为合,则非耳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一,页1009-1010)《丧服传》此“君”字,贾氏、盛氏、褚氏等人认为不包括士在内,而其中的原因,贾氏等人认为是士无臣,而盛氏、褚氏等人则认为是士无地。敖氏认为此之“君”包括士在内,吴氏以敖氏为是。胡培翚征引诸家之说,以盛氏、褚氏之说为是,以贾氏之说为非,以敖氏、吴氏之说是与非兼有之。
《本宗五服图》
载(明)吴继仕编《七经图·仪礼图》,明万历刊本
三是征引前人之说,且详加辨析。兹举数例以见之:
《丧服》:“苴絰者,麻之有蕡者也。”《尔雅》曰:“蕡,枲实,麻之有子者,其色恶,以实言之谓之蕡,以色言之谓之苴。”马融曰:“蕡者,枲实,枲麻之有子者。其色麤恶,故用之。苴者,麻之色。”胡培翚曰:
马氏以蕡为枲实,本《尔雅·释草》。孙氏注云:“蕡,麻子也。”案此传云“苴絰者,麻之有蕡者也”,下传云“牡麻者,枲麻也”,则苴麻有子,枲麻为雄麻无子。而《尔雅》云“枲实”者,对文异,散则通,枲实犹言麻实耳。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一,页995)
胡氏又补充曰:
《尔雅》又云:“莩,麻母。”郭注:“苴麻盛子者。”则苴麻名莩,不名枲也。《诗》“九月叔苴”,《毛传》:“苴,麻子也。”是因苴麻有子,又谓麻子为苴。《御览》引《本草》云:“麻子,一名麻蕴。”《齐民要术》引崔寔曰:“苴麻,马之有蕴者,莩麻是也,一名蕡。”敖氏云:“麻有蕡,则老而麤恶矣,故以为斩衰之絰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一,页995)
案:《丧服传》云:“牡麻者,枲麻也。”枲麻为牡麻,当不得有子,然《尔雅》、马融认为蕡为枲麻子,故于枲麻之说,《尔雅》、马融与《丧服传》之说似有矛盾。培翚则认为,《尔雅》所言“枲实”是指“麻实”。此外,培翚还征引郭璞《尔雅注》《毛诗传》《太平御览》《齐民要术》,对苴麻与枲麻加以辨析。培翚所作考证之细密,征引文献之丰富,于此可见一斑。
《丧服》:“童子何以不杖?不能病也。妇人何以不杖?亦不能病也。”《礼记·丧大祭》云:“三日,子、夫人杖。五日,大夫、世妇杖。”贾氏据此,认为诸经皆有妇人杖文,故知成人妇人正杖也,因此《丧服传》此所谓妇人为童子妇人;《丧服四制》:“妇人、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。”孔《疏》认为,此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,童子谓幼少之男子;雷次宗认为,此《丧服》妻为夫、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为父、女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,如《传》所云妇人者皆不杖;贺循认为,妇人不杖,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,其不为主而杖者,唯姑在为夫;沈彤认为,非长女不杖,且有男昆弟主丧者,则女子子皆不杖矣,妇人则成人,谓异姓来嫁之妇人。金榜认为,此之妇人为成人。培翚曰:
今案:此《传》妇人,郑无注。贾、孔以为童子妇人,雷氏、贺氏、沈氏、金氏以为成人妇人。细绎《传》意,自以成人妇人为是,而沈氏、金氏之说尤详。盖传层递问下,其问童子者,以男子非主皆杖,童子何以不杖?其问妇人者,以童子未成人非主不杖,妇人已成人,非主何以不杖?此两问,俱跟“非主而杖”说下。若童子当室而杖,妇人为主而杖,则其义已该于担主中矣。童子自包女子子在内,若以上句为问童男,下句为问童女,则童男既以稚弱不能病,岂童女又能病乎?此问所不必问者也。贾、孔之说失之。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一,页998)
案:关于《丧服传》此之“妇人”,贾氏、孔氏认为是童子妇人,而雷氏、贺氏、沈氏、金氏认为是成人妇人。胡氏支持雷氏等人的成人妇人之说,依据主要是《传》文中的“童子”已包括妇人之未成人者。胡氏于此对于有争议的解义皆予以征引,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辨析,最终得出允当之见。
《仪礼正义》书影
清光绪十四年南菁书院续清经解刊本
根据以上所作的归纳,可知胡培翚征引各家解义是经过认真考察的。其所征引之解义的作者所处时代跨度很大,既有两汉的经学,亦有清代的经学家。所征引者于名物制度考证的角度也不尽相同,结论也不尽一致。胡氏在排比罗列诸家解义之基础上择善而从。
不过,胡氏所作之考证也有值得商榷处,如《士丧礼》:“楔齿用角柶。”贾公彦云:“此角柶其形与扱醴角柶制别,故屈之如轭,中央入口,两末向上,取事便也。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。”胡氏在征引贾氏之说后,曰:“案:柶状如匕,本有两末之形,非屈之使然。下缀足用燕几,是平日常用之几,则角柶亦是平日常用之物。缘始死不能猝办丧器,故皆以生人之器为用。贾谓于扱醴角柶制别,恐非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二十六,页1214)案:贾公彦认为,《士丧礼》所言之角柶与扱醴之角柶形制有别;胡培翚则认为二者形制是相同的,原因是人始死时来不及办丧器,故用平时的器具以充当。胡氏于丧礼角柶形制之说,是出于主观判断,并无文献佐证。
四、《仪礼正义》于前贤时人
解义之征引
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广泛征引历代学人之解义,是典型的集解体文献。对于前贤时人之解义,胡培翚作了全面的考察,对于相关情况了然于胸。在历代《仪礼》解义中,培翚对郑玄《仪礼注》最为重视。陆建瀛说:“绩溪胡农部撰《正义》,以郑注为宗,而萃辑群言,辨析精密,洵足辅翼郑氏,嘉惠来学。”(《仪礼正义》卷首,页11)除郑《注》外,培翚于唐人贾公彦、宋人李如圭、元人敖继公,以及清代张尔岐、胡匡衷、凌廷堪等人的解义亦颇为重视。胡氏认为贾氏《仪礼疏》“解经而违经旨,或申注而失注意”,[32] 然在《仪礼正义》 中,他不仅大量征引贾《疏》,还对贾《疏》多有肯定之辞。对于李如圭《仪礼集释》一书,胡氏亦称赞有加,他说:“《集释》一书全录郑《注》,而博采经传为释,以相证明。其异于前人者,多有根据,不为臆断。盖注、疏以后,释《仪礼》全经者,此为第一书矣。”[33] 今通过统计《仪礼正义》的《士冠礼》《丧服》部分征引各家解义之情况,以窥《仪礼正义》的学术取向。[34]
(唐)贾公彦《仪礼注疏》书影,明刊本
以下是《士冠礼》部分征引各家解义的情况:
序号 | 被征引者 | 被征引次数 | 被征引者的时代 | 备注 |
1 | 《孔子家语》 | 1 | 此书的作者和成书时代存疑,有人认为此书是王肃的伪作 | |
2 | 《淮南子》 | 1 | 西汉 | 署名刘安,实际上是刘安的门客所作 |
3 | 卢植 | 1 | 东汉 | |
4 | 高诱 | 1 | 东汉 | 出自《吕氏春秋注》 |
5 | 刘熙 | 3 | 东汉 | 此之解义出自《释名》 |
6 | 班固 | 9 | 东汉 | 此之解义4处出自《白虎通义》,5处出自《汉书》 |
7 | 许慎 | 16 | 东汉 | 此之解义皆出自《说文解字》 |
8 | 孙炎 | 1 | 三国(魏) | |
9 | 郭璞 | 1 | 西晋 | 此之解义皆出自《尔雅注》 |
10 | 裴骃 | 1 | 南朝(宋) | |
11 | 范晔 | 1 | 南朝(宋) | |
12 | 皇侃 | 1 | 南朝(梁) | |
13 | 《隋书》 | 1 | 唐 | 作者多人,故列书名而不言作者 |
14 | 陆德明 | 9 | 唐 | 此之解义皆出自《经典释文》 |
15 | 孔颖达 | 11 | 唐 | |
16 | 贾公彦 | 21 | 唐 | |
17 | 韩愈 | 1 | 唐 | |
18 | 聂崇义 | 6 | 北宋 | 此之解义皆出自《新定三礼图》 |
19 | 陈祥道 | 4 | 北宋 | 此之解义皆出自《礼书》 |
20 | 朱熹 | 25 | 南宋 | |
21 | 杨复 | 6 | 南宋 | 《仪礼正义》或称“杨复”,或称“杨氏” |
22 | 张淳 | 8 | 南宋 | 此之解义皆出自《仪礼识误》 |
23 | 李如圭 | 32 | 南宋 | 《仪礼正义》称“李氏” |
24 | 王应麟 | 4 | 南宋 | |
25 | 魏了翁 | 4 | 南宋 | |
26 | 辅广 | 1 | 南宋 | |
27 | 戴侗 | 1 | 南宋 | |
28 | 陈澔 | 1 | 元 | |
29 | 敖继公 | 35 | 元 | 《仪礼正义》称“敖氏” |
30 | 熊朋来 | 3 | 元 | |
31 | 高愈 | 1 | 明 | |
32 | 朱大韶 | 1 | 明 | |
33 | 万斯大 | 4 | 清 | |
34 | 张尔岐 | 2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郑注句读》 |
35 | 顾炎武 | 1 | 清 | |
36 | 沈彤 | 16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小疏》 |
37 | 蔡德晋 | 7 | 清 | |
38 | 姜兆锡 | 1 | 清 | |
39 | 方苞 | 6 | 清 | |
40 | 江永 | 10 | 清 | |
41 | 江筠 | 9 | 清 | |
42 | 吴廷华 | 1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章句》 |
43 | 王士让 | 11 | 清 | |
44 | 惠栋 | 8 | 清 | |
45 | 吴绂 | 2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考证》和《仪礼臆拟》 |
46 | 秦蕙田 | 2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五礼通考》 |
47 | 盛世佐 | 1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集编》 |
48 | 褚寅亮 | 22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管见》 |
49 | 金日追 | 2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经注疏正讹》 |
50 | 卢文弨 | 12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注疏详校》 |
51 | 戴震 | 4 | 清 | |
52 | 程瑶田 | 5 | 清 | |
53 | 胡匡衷 | 8 | 清 | 此之解义或出自胡匡衷《三礼札记》,或出自《仪礼释官》 |
54 | 胡匡宪 | 1 | 清 | |
55 | 金榜 | 2 | 清 | |
56 | 段玉裁 | 23 | 清 | |
57 | 孔广森 | 1 | 清 | |
58 | 孙星衍 | 1 | 清 | |
59 | 凌廷堪 | 41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礼经释例》。《仪礼正义》称“《礼经释例》或“《释例》” |
60 | 张惠言 | 7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图》 |
61 | 阮元 | 20 | 清 | 《仪礼正义》称“《十三经注疏校勘记》”或“《校勘记》” |
62 | 王念孙 | 2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广雅疏证》 |
63 | 王引之 | 4 | 清 | |
64 | 臧庸 | 2 | 清 | |
65 | 胡承珙 | 1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古今文疏义》 |
序号 | 被征引者 | 被征引次数 | 被征引者的时代 | 备注 |
1 | 《孔子家语》 | 3 | ||
2 | 《孔丛子》 | 2 | 《孔丛子》的作者和成书时代存疑,有人认为其出自秦朝 | |
3 | 戴德 | 4 | 西汉 | |
4 | 戴圣 | 2 | 西汉 | |
5 | 扬雄 | 1 | 西汉 | 此之解义出自《方言》 |
6 | 张衡 | 1 | 东汉 | 此之解义出自《南都赋》 |
7 | 马融 | 68 | 东汉 | |
8 | 卢植 | 1 | 东汉 | |
9 | 高诱 | 1 | 东汉 | |
10 | 应邵 | 1 | 东汉 | |
11 | 刘熙 | 12 | 东汉 | 此之解义出自《释名》 |
12 | 班固 | 14 | 东汉 | 此之解义出自《白虎通义》 |
13 | 许慎 | 19 | 东汉 | 此之解义出自《说文解字》 |
14 | 谯周 | 1 | 三国(蜀) | |
15 | 张揖 | 4 | 三国(魏) | |
16 | 袁准 | 1 | 三国(魏) | |
17 | 孙炎 | 1 | 三国(魏) | |
18 | 王肃 | 14 | 三国(魏) | |
19 | 韦昭 | 1 | 三国(吴) | |
20 | 射慈 | 4 | 三国(吴) | |
21 | 徐整 | 4 | 三国(吴) | |
22 | 杜预 | 2 | 西晋 | |
23 | 臣瓒 | 2 | 西晋 | |
24 | 陈铨 | 17 | 西晋 | |
25 | 贺循 | 3 | 西晋 | |
26 | 郭璞 | 6 | 西晋 | 此之解义出自《尔雅注》 |
27 | 孔伦 | 4 | 东晋 | |
28 | 雷次宗 | 26 | 南朝(宋) | |
29 | 裴骃 | 2 | 南朝(宋) | |
30 | 庾蔚之 | 4 | 南朝(宋) | |
31 | 皇侃 | 3 | 南朝(梁) | |
32 | 萧衍 | 1 | 南朝(梁) | |
33 | 顾野王 | 5 | 南朝(梁) | |
34 | 贾思勰 | 1 | 北朝(北魏) | |
35 | 陆德明 | 6 | 唐 | 此之解义出自《经典释文》 |
36 | 孔颖达 | 35 | 唐 | |
37 | 颜师古 | 1 | 唐 | |
38 | 李善 | 1 | 唐 | 此之解义出自《文选注》 |
39 | 贾公彦 | 92 | 唐 | |
40 | 杜佑 | 32 | 唐 | 此之解义出自《通典》 |
41 | 成伯玙 | 1 | 唐 | |
42 | 释玄应 | 1 | 唐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一切经音义》 |
43 | 韩愈 | 2 | 唐 | |
44 | 李涪 | 1 | 唐 | |
45 | 杨倞 | 1 | 唐 | 此之解义出自《荀子注》 |
46 | 《旧唐书》 | 2 | 北宋 | 作者多人,故列书名而不言作者 |
47 | 邢昺 | 1 | 北宋 | |
48 | 聂崇义 | 3 | 北宋 | 此之解义皆出自《新定三礼图》 |
49 | 陈彭年 | 1 | 北宋 | 此之解义出自《广韵》 |
50 | 张载 | 1 | 北宋 | |
51 | 沈括 | 1 | 北宋 | |
52 | 二程 | 5 | 北宋 | 《仪礼正义》称“程子” |
53 | 方悫 | 1 | 北宋 | |
54 | 范祖禹 | 1 | 北宋 | |
55 | 朱熹 | 18 | 南宋 | |
56 | 黄榦 | 9 | 南宋 | |
57 | 杨复 | 7 | 南宋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图》 |
58 | 李心传 | 1 | 南宋 | |
59 | 张淳 | 2 | 南宋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识误》 |
60 | 车垓 | 2 | 南宋 | |
61 | 李如圭 | 80 | 南宋 | 《仪礼正义》称“李氏” |
62 | 王应麟 | 1 | 南宋 | |
63 | 张晏 | 1 | 元 | |
64 | 敖继公 | 97 | 元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集说》 |
65 | 湛若水 | 1 | 明 | |
66 | 徐师曾 | 1 | 明 | |
67 | 郝敬 | 18 | 明 | |
68 | 黄乾行 | 1 | 明 | |
69 | 刘绩 | 1 | 明 | |
70 | 高愈 | 2 | 明 | |
71 | 邵宝 | 1 | 明 | |
72 | 王志长 | 2 | 明 | |
73 | 吕坤 | 1 | 明 | |
74 | 万斯同 | 4 | 清 | |
75 | 万斯大 | 7 | 清 | |
76 | 张尔岐 | 18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郑注句读》 |
77 | 顾炎武 | 16 | 清 | |
78 | 汪琬 | 11 | 清 | |
79 | 王锡阐 | 1 | 清 | |
80 | 徐乾学 | 29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读礼通考》 |
81 | 阎若璩 | 2 | 清 | |
82 | 沈彤 | 39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小疏》 |
83 | 华学泉 | 7 | 清 | |
84 | 蔡德晋 | 15 | 清 | |
85 | 姜兆锡 | 6 | 清 | |
86 | 方苞 | 20 | 清 | |
87 | 江永 | 4 | 清 | |
88 | 江筠 | 21 | 清 | |
89 | 吴廷华 | 2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章句》 |
90 | 王士让 | 5 | 清 | |
91 | 惠栋 | 5 | 清 | |
92 | 方承观 | 1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五礼通考》 |
93 | 吴绂 | 31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考证》和《仪礼臆拟》 |
94 | 沈大成 | 3 | 清 | |
95 | 秦蕙田 | 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五礼通考》 |
96 | 官献瑶 | 1 | 清 | |
97 | 盛世佐 | 47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集编》 |
98 | 褚寅亮 | 29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管见》 |
99 | 卢文弨 | 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注疏详校》 |
100 | 戴震 | 11 | 清 | |
101 | 程瑶田 | 34 | 清 | |
102 | 胡匡衷 | 4 | 清 | 此之解义或出自《三礼札记》,或出自《仪礼释官》。 |
103 | 钱大昕 | 1 | 清 | |
104 | 金榜 | 7 | 清 | |
105 | 段玉裁 | 11 | 清 | |
106 | 孔广森 | 5 | 清 | |
107 | 凌廷堪 | 9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礼经释例》。《仪礼正义》称“《礼经释例》或“《释例》” |
108 | 郝懿行 | 1 | 清 | |
109 | 张惠言 | 2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图》 |
110 | 阮元 | 16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注疏校勘记》 |
111 | 王引之 | 3 | 清 | |
112 | 臧庸 | 2 | 清 | |
113 | 瞿中溶 | 2 | 清 | |
114 | 胡承珙 | 5 | 清 | 此之解义出自《仪礼古今文疏义》 |
115 | 张履 | 6 | 清 | |
116 | 汪士铎 | 2 | 清 |
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于《士冠礼》和《丧服》征引历代各家解义透显出的学术取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:
第一,《仪礼正义》征引广博,其征引学者解义之多,征引文献之广,可谓空前。
据以上之统计,可知在《士冠礼》部分,《仪礼正义》征引历代解义共六十余家,其中征引汉唐时期的解义有十七家,征引宋、元、明时期的解义有十五家,征引清代的解义有三十三家;在《丧服》部分,《仪礼正义》征引历代解义共百余家,其中征引汉唐时期的解义有四十五家,征引宋、元、明时期的解义有二十八家,征引清代的解义有四十三家。
胡氏《仪礼正义》征引之广博,数量之大,可谓空前。在胡氏《仪礼正义》之前,集汉唐《仪礼》学之大成的是贾公彦的《仪礼疏》。贾氏《疏》对于理解郑玄《仪礼注》颇有助益,然贾氏所据者主要是南朝齐黄庆、隋李孟悊之章疏,其因征引不足而被后人诟病。作为集解体文献,胡氏《仪礼正义》征引文献之广博远超贾《疏》。胡氏所征引者除历代经学家的《仪礼》学文献外,还有史部文献如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《隋书》《旧唐书》《通典》等,子部文献如《孔子家语》《淮南子》《风俗通义》等,由此可见胡氏之书征引之广博。
第二,《仪礼正义》无汉宋门户之见,于历代解义之有助于解经者皆予以征引。
据以上统计,可知《士冠礼》部分,《仪礼征引》引用较多的分别是汉代许慎的《说文解字》,唐代陆德明的《经典释文》、孔颖达的《礼记正义》和贾公彦的《仪礼疏》,宋代朱熹的《仪礼经传通解》、李如圭的《仪礼集释》,元代敖继公的《仪礼集说》,清代张尔岐的《仪礼郑注句读》、沈彤的《仪礼小疏》、吴廷华的《仪礼章句》、褚寅亮的《仪礼管见》、凌廷堪的《礼经释例》、段玉裁的《仪礼汉读考》、胡承珙的《仪礼古今文疏义》、阮元的《仪礼注疏校勘记》。
在《丧服》部分,《仪礼正义》引用较多的是汉代马融解义、许慎的《说文解字》,唐代陆德明的《经典释文》、孔颖达的《礼记正义》和贾公彦的《仪礼疏》,宋代朱熹的《仪礼经传通解》、李如圭的《仪礼集释》,元代敖继公的《仪礼集说》,清代张尔岐的《仪礼郑注句读》、吴绂的《仪礼考证》和《仪礼臆拟》、徐乾学的《读礼通考》、盛世佐的《仪礼集编》、沈彤的《仪礼小疏》、吴廷华的《仪礼章句》、褚寅亮的《仪礼管见》、凌廷堪的《礼经释例》、段玉裁的《仪礼汉读考》、阮元的《仪礼注疏校勘记》。
由此可见,胡培翚在从事《仪礼》诠释时无汉宋门户之见,只要有助于解经的解义,胡氏皆予以征引,而不论解义所出之时代。胡氏实事求是的学风,由此得见。
《仪礼正义》书影
民国时期中华书局据南菁书院续经解本排印
五、《仪礼正义》的价值和影响
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是中国古代《仪礼》学的集大成之作,其学术价值和影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:
第一,从《仪礼》学史来看,《仪礼正义》为中国古典《仪礼》学的巅峰之作。
东汉末年,郑玄广泛参考两汉学人之《仪礼》解义,或采今文,或采古文,取其义长者,成《仪礼注》一书。经过郑玄兼采今古文并为之作注的《仪礼》,就是后世流传的《仪礼》。郑玄《仪礼注》成为后世治《仪礼》者的不祧之祖,影响极大。然而时过境迁,简奥的郑《注》逐渐为后人所费解。唐高宗永徽年间,太学博士贾公彦以郑《注》为宗,撰《仪礼义疏》四十卷,集汉唐《仪礼》学之大成。然而该书除征引不足之外,在行文上亦有弊病。阮元曰:“贾《疏》文笔冗蔓,词意郁轖,不若孔氏《五经正义》之条畅,传写者不得其意,脱文误句,往往有之。”[35] 阮氏之说,非虚言也。
宋代治《仪礼》可称道者,一是南宋李如圭的《仪礼集释》,该书继承实学传统,重视经文之校勘、名物礼制之考证,能发前人所未发,对后世的《仪礼》学有深远影响。在考据学大兴的清代,李氏《仪礼集释》受到高度重视。四库馆臣云:“宋自熙宁中废罢《仪礼》,学者鲜治是经,如圭乃全录郑康成注,而旁征博引,以为之释,多发贾公彦《疏》所未备。”[36] 二是南宋朱子编纂的《仪礼经传通解》,该书的成就主要在于体例的创新,即以《仪礼》为经,而取《礼记》及诸经史杂书所记有及于礼者皆附于本经之下。该书之失亦在体例,皮锡瑞曰:“其(《通解》)失在厘析《仪礼》诸篇,多非旧次。……未免宋儒割裂经文之习。”[37]
朱熹《仪礼经传通解》书影
中华再造善本宋嘉定十年南康道院刻元明递修本
清代考据学大兴,治《仪礼》者众多,著述宏富。其中具有代表性的,除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外,当数清初张尔岐的《仪礼郑注句读》和清中期凌廷堪的《礼经释例》。《仪礼郑注句读》重在《仪礼》经、注之校勘、句读之划分,而于经文之释义、体例之探究则鲜及之。凌廷堪《礼经释例》依据《仪礼》经文和注疏,间引《周礼》《礼记》经文和注疏以及其他经籍子书,释例二百四十六则,极富创见。然该书之重点在归纳《仪礼》之例,而于《仪礼》经、注之校勘、名物之考证则着力不多。
胡培翚生活于清代嘉道年间,乾嘉时期考据精深的著述多已面世。培翚作从事《仪礼》新疏之撰作,能广泛地参考和吸纳前代和当代经学家的成果,可谓有得天独厚的优势。比如受阮元等人的影响,胡氏在《仪礼》的校勘方面既能科学地选择底本和参校本,又能吸收历代的校勘成果,特别是吸收清代金日追、卢文弨、阮元等人的校勘成果,使得其在《仪礼》经、注的校勘方面能有所超越。又如在《仪礼》名物制度及礼例的考证或归纳方面,胡培翚也可谓荟萃前人之精华于一书。在《仪礼》之例的归纳方面,培翚几乎全部吸纳了凌廷堪《礼经释例》的成果;在《仪礼》所记职官的考证方面,培翚全部吸纳了胡匡衷《仪礼释官》的成果。除此之外,培翚还对盛世佐、徐乾学、秦蕙田、褚寅亮、沈彤、江永、惠栋、吴廷华、戴震、程瑶田等人的解义多有征引。因此,不管是在征引《仪礼》解义的规模上,还是在诠释《仪礼》的角度上,抑或诠释《仪礼》的精深程度上,培翚《仪礼正义》都超越了前人,而成为中国古典《仪礼》学的集大成之作。
第二,从清代经学史来看,《仪礼正义》是清代新疏的代表作之一。
清代经学家在从事经典诠释时所采用的体裁各异,研究的内容也有不同。其中的部分著作,如李道平的《周易集解纂疏》、孙星衍的《尚书今古文注疏》、陈奂的《诗毛氏传疏》、孙诒让的《周礼正义》、孙希旦的《礼记集解》、洪亮吉的《春秋左传诂》、陈立的《公羊义疏》、廖平的《榖梁古义疏》、刘宝楠的《论语正义》、皮锡瑞的《孝经郑注疏》、焦循的《孟子正义》、郝懿行的《尔雅义疏》等,皆是总结、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疏体之作。清代学人为群经作新疏并非偶然,正如孙诒让所说:
群经义疏之学,莫盛于六朝,皇、熊、沈、刘之伦,著录繁多,至唐孔冲远修订《五经正义》,贾、元、徐、杨诸家,庚续有作,遂遍群经。百川洄注,瀦为渊海,信经学之极轨也。南宋以后,说经者好逞臆说,以夺旧诂,义疏之学,旷然中绝者,逾五百年。及圣清御宇,经术大昌,于是鸿达之儒,复理兹学,诸经新疏,更迭而出。[38]
今人张舜徽亦指出:“清代乾嘉学者们,感到旧的《十三经注疏》不满人意,有重新改作的必要,于是纷纷奋起,撰述新疏。”[39] 在孙诒让、张舜徽看来,清代学人从事群经新疏之撰作,既是出于对旧疏缺陷的不满,亦是对宋元明时期经学空疏流弊的反动。清人的《仪礼》新疏各有特色,然亦各有不足,如惠栋《禘说》“皆信纬书”,沈彤《仪礼小疏》、褚寅亮《仪礼管见》“咸择言短促”。[40] 而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规模宏大,征引广博,择义精审,是清代《仪礼》新疏中的代表作。梁启超说:“其集大成者则有道光间胡竹村(培翚)之《仪礼正义》,为极佳新疏之一。”[41] 中华书局编辑部于1982年所提出的“十三经清人注疏出版计划”中,《仪礼》学方面所选择的就是胡培翚的《仪礼正义》。
《仪礼正义》书影,民国二十三年商务印书馆本
第三,《仪礼正义》为当代治《仪礼》者提供了很大方便。
因为《仪礼》难读,所以历代学人对该书的关注程度远不及《易》《诗》《礼记》《春秋》等经典。不过《仪礼》毕竟是“礼经”,一些有远见卓识的经学家对《仪礼》还是相当重视的。特别是到了考据学大兴的清代,治《仪礼》者急剧涌现出来。因此,清代的《仪礼》学著述总量是很大的。今人治《仪礼》需要参考前人之解义,然而要在短时间内遍览前人的《仪礼》解义是非常不易的。胡培翚《仪礼正义》所征引的解义时间跨度很大,从汉代到清代皆有。此外,《仪礼正义》所征引的解义释经角度各异,观点亦有不同。今之治《仪礼》者,若要比较便捷地知道中国古代经学家治《仪礼》之概况,通过阅读胡氏《仪礼正义》即可实现。因此,胡氏此书对于今之学习和研究《仪礼》者提供了很大的方便。
注释
注释
[1] 关于《仪礼正义》之成书,胡培翚侄子胡肇智云:
道光乙巳,智奉讳南归,见《丧服经传》《士丧礼》《既夕礼》《士虞礼》四篇已成。《特牲馈食礼》《少牢馈食礼》《有司彻》诸篇草稿粗具,其余各篇皆经考订,尚未排比。先叔父初意专解《丧服》,故从丧祭诸礼起手也。是年四月患风痹,犹力疾从事,左手作书。以族姪肇昕留心经学,命助校写。己酉夏,尝寄智书曰:“ 假我数月,全书可成。”讵意背疽复发,遽于七月弃世。尚有《士昏礼》《乡饮酒礼》《乡射礼》《燕礼》《大射仪》五篇未卒业。江宁杨明经大堉,昔从先叔父学礼,因为补缀成篇。书中有“堉案”及“肇昕云”者,即二君之说,余皆先叔父原稿。(胡肇智,《〈仪礼正义〉后跋》,见张文、徐到稳、殷婴宁点校,《仪礼正义》卷尾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6年,页1782)
《清儒学案》云:“(胡培翚)尝病《仪礼》贾《疏》多舛,乃有重疏之志。……书中惟《士昏礼》《乡饮酒礼》《乡射礼》《燕礼》《大射仪》五篇未卒业,弟子杨大堉续成之。”(徐世昌编纂,舒大刚、杨世文等校点,《清儒学案》卷九十四,北京:人民出版社,2010年,页2556)由此可知,胡培翚生前,《仪礼正义》尚有五篇未成,胡培翚去世以后,胡肇昕、杨大堉在胡培翚原稿基础上补缀成篇。
[2] 刘师培,《南北学派不同论·南北考证学不同论》,《国粹学报》第一年乙巳第七号《学篇》。
[3] 洪湛侯,《徽派朴学》,合肥:安徽人民出版社,2005年,页161。
[4] 钱穆,《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》,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97年,页340。
[5] 钱穆,《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》,前揭,页357。
[6] 洪湛侯,《徽派朴学》,前揭,页242。
[7] 陈功文,《胡培翚〈仪礼正义〉研究》,扬州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,页29。
[8] 胡培翚,《赠奉直大夫叔祖绳轩公行状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九,台北:“中央研究院”中国文哲研究所,2005年,页276。
[9] 胡培翚,《复夏朗斋先生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四,前揭,页116。
[10] 张其锦编辑,《凌次仲先生年谱》,见《凌廷堪全集》第4册,合肥:黄山书社,2009年,页366。
[11] 胡培翚,《复夏朗斋先生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四,前揭,页116。
[12] 梁启超,《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》,上海:上海三联书店,2006年,页182。
[13] 胡培翚、胡肇昕著,张文、徐到稳、殷婴宁点校,《仪礼正义》卷一,页4。以下征引此书皆随文夹住页码。
[14] 胡培翚,《〈仪礼经注校本〉书后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七,前揭,页201。
[15] 胡培翚,《〈仪礼经注校本〉书后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七,前揭,页204。
[16] 胡培翚,《上罗椒生学使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五,前揭,页168。
[17] 胡培翚,《复夏朗斋先生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四,前揭,页116。
[18] 李寅生译、(日)山本正一,《陈硕甫年谱》,林庆彰、杨晋龙主编,陈淑谊编辑,《陈奂研究论集》,台北:“中央研究院”文哲所筹备处,2000年,页130。
[19] 陈功文认为,山本此之按语中存在两处瑕疵:一是山本忽视了胡氏有“重疏《仪礼》之志”,不仅仅是因为与陈奂等人的交往所致,他校先祖《仪礼释官》时发现《仪礼疏》失经义者较孔氏《毛诗疏》更甚;二是山本将胡氏改志重疏《仪礼》后移至嘉庆二十四年(1819)公祭郑玄时,也与史实不合。见陈功文,《胡培翚〈仪礼正义〉研究》,前揭,页46-47。
[20] 陈功文,《胡培翚〈仪礼正义〉研究》,前揭,页207。
[21] 胡培翚,《上罗椒生学使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五,前揭,页165。
[22] 胡培翚,《上罗椒生学使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五,前揭,页165-166。
[23] 胡培翚,《上罗椒生学使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五,前揭,页166。
[24] 胡培翚,《上罗椒生学使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五,前揭,页166。
[25] 阮元,《仪礼注疏校勘记序》,《仪礼校勘记》卷首,《续修四库全书》第181册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2年,页287。
[26] 胡培翚,《〈仪礼经注校本〉书后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七,前揭,页201。
[27] 胡培翚,《〈仪礼经注校本〉书后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七,前揭,页201。
[28] 陈功文,《胡培翚〈仪礼正义〉研究》,前揭,页107-108。
[29] 胡培翚,《〈仪礼经注校本〉书后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七,前揭,页201。
[30] 阮元,《仪礼校勘记》卷一,《续修四库全书》第181册,前揭,页294。
[31] 阮元,《仪礼注疏校勘记序》,《续修四库全书》第181册,前揭,页287。
[32] 胡培翚,《上罗椒生学使书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五,前揭,页166。
[33] 胡培翚,《〈仪礼经注校本〉书后》,见黄智明点校、蒋秋华校订,《胡培翚集》卷七,前揭,页200。
[34] 之所以于此选择统计《士冠礼》和《丧服》征引之情况,是因为《士冠礼》是《仪礼》的第一篇,而《丧服》是胡氏用力最多者。胡氏《仪礼正义》于郑玄《仪礼注》悉数征引,故郑玄解义不在本书的统计之列;此外,《仪礼正义》于“十三经”亦多有征引,此亦不在统计之列。
[35] 阮元,《仪礼注疏校勘记序》,《续修四库全书》第181册,前揭,页287。
[36] 永瑢,《四库全书总目》卷二十《经部·礼类二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65年,页159。
[37] 皮锡瑞,《经学通论·三礼》,见潘斌编,《皮锡瑞儒学论集》,成都:四川大学出版社,2010年,页178。
[38] 孙诒让,《刘恭甫墓表》,孙诒让著,许嘉璐主编,雪克点校,《籀庼述林》卷九,北京:中华书局,2010年,页295。
[39] 张舜徽,《清儒学记》,武汉: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,2005年,页310。
[40] 刘师培,《南北学派不同论·南北考证学不同论》,前揭。
[41] 梁启超,《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》,前揭,页18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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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祁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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